第1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
本规定称为“《文化领土研究》编辑委员会规定”。
第2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定《文化领土研究》编辑委员会的组织及权限、任务与活动,以及投稿论文审查等相关各项事项。
第2章 组织及权限
第3条 (构成)
编辑委员会由编辑委员长1~2人、编辑委员8人以上、编辑干事1人以上构成。
第4条 (委任)
编辑委员长由编辑委员互选产生,并由(财)文化领土研究院理事长委任。编辑委员长应为相关领域研究业绩卓越、国内外学术活动活跃者。
编辑委员经编辑委员会推荐,由理事长委任。编辑委员的推荐应遵守以下事项。
① 应为能够提高本学术期刊学术专业性的研究者,在该领域学术成果高、学术活动活跃。
② 考虑地域均衡性,编辑委员的所属机构应均匀分布于国内外6个以上地区。
③ 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特定大学所属教员不得超过编辑委员总数的1/2。
编辑干事由编辑委员会从博士级以上专业人员中推荐,由理事长任命。编辑干事协助编辑委员会执行与编辑及刊行相关的各项业务。
第5条 (权限)
编辑委员会拥有对学会志投稿论文的审查及编辑、其他刊物的编辑等相关活动全部事项的权限。
第6条 (任期)
编辑委员长及编辑委员的任期为2年。
第3章 业务与活动
第7条 (业务)
1. 编辑委员会主管本学术期刊的策划、审查、编辑及出版等各项事项。
2. 编辑委员会制定编辑委员会规定、学会志论文投稿规定及审查规定,并严格适用。
3. 编辑委员长有义务严格管理论文审查过程,并对论文审查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4. 为提高学术期刊的质量水平并鼓励优秀研究者向本刊投稿,编辑委员会可另行评选优秀论文。
第8条 (召集)
编辑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以上定期会议,并可根据编辑委员长的需要随时召集。
第9条 (成立)
1. 编辑委员会以编辑委员长及编辑委员过半数出席而成立。
2. 编辑委员长因不得已的事由缺席时,由出席编辑委员合意选出者可代理委员长职务。
3. 因不得已的情况未能出席的编辑委员,若已就各项议案委托表决,视为出席。
4. 编辑委员会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不得已时可以非面对面会议代替。
第10条 (决议)
编辑委员会的各项议案以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决议。但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由编辑委员长决定。
第4章 投稿论文的审查
第11条 (审查委员)
1. 审查委员由编辑委员会委任。
2. 审查委员应为能够审查该论文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但该领域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任相邻专业人员为审查委员。
3. 与论文投稿人有特殊关系者不得被委任为审查委员。
4. 审查委员每篇论文3人。
第12条 (匿名性及保密义务)
1. 审查用稿件必须以匿名方式送达各审查委员,审查相关各项事项在编辑委员长的负责下作为对外保密事项。
2. 违反匿名性及保密义务时,由编辑委员会决议并实施惩戒。
3. 审查编辑委员投稿的论文时,须令该编辑委员回避后再选定审查委员。
第13条 (审查程序)
1. 审查分为一审、二审、三审进行。
2. 一审由编辑干事审核投稿论文的各项要件。投稿论文符合本学术期刊性质且不违反各项规定时,进行二审。但在全部论文投稿件(含国外)中,特定机构(学校)的论文投稿件比例超过1/3时,可按论文投稿顺序将审查推迟至下一期。
3. 二审由编辑委员会委任的3名审查委员从质的角度对该论文进行评价。
4. 审查委员审查受托论文后,向编辑委员会提交“可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可刊载”的判定意见。
5. 编辑委员会审核3名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最终决定投稿论文的“可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可刊载”。
6. 对审查结果为“可刊载”或“修改后刊载”的论文,编辑委员会审核其判定意见后,将修改要求事项通知投稿人。
7. 对判定为“刊载”及“修改后刊载”的论文,投稿人收到论文审查书后,须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稿件并送交编辑委员会。
8. 在判定为“修改后刊载”的论文中,编辑委员会仅对切实履行修改要求事项或作出说明的论文最终决定刊载。
9. 对审查结果为“修改后再审”或“不可刊载”的论文,编辑委员会审核其判定意见后通知投稿人。
10. 三审仅限于判定为“修改后再审”的论文,由编辑委员会委任1名审查委员进行,审查结果仅判定为“可刊载”与“不可刊载”。但三审可考虑发行日程推迟至下一期,投稿人未在指定期限(自审查结果通知日起最长90日)内提交修改稿时,确定为“不可刊载”。
第14条 (审查标准)
1. 审查结果分为分项评价(审查意见)、综合评价(是否刊载)、审查总评(审查内容)进行。
2. 分项评价按以下10项标准进行评价,各项标准以2分~10分评分。
① 论文主题是否具有创意性?
② 包括文化领土论在内的相关理论的探讨是否充分?
③ 研究方法是否适当?
④ 论文的结构是否合乎逻辑?
⑤ 论文内容是否具有一致性?
⑥ 叙述是否遵守投稿规定及研究伦理规定?
⑦ 研究的学术贡献度如何?
⑧ 参考文献的引用是否准确?
⑨ 论文摘要是否适当?
⑩ 摘要及主题词的外语标注是否适当?
3. 综合评价为“可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可刊载”之一。
4. 审查总评应综合叙述分项评价及综合评价的依据及意见,如有修改要求事项,须具体提出其内容。
第15条 (是否刊载的最终判定)
1. 是否刊载的各项事项由编辑委员会最终决定并负责。
2. 是否刊载的最终判定综合3名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分为“可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可刊载”4个等级。
3. 编辑委员会根据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赋予可刊载-3分、修改后刊载-2分、修改后再审-1分、不可刊载-0分,并按得分高者顺序决定是否刊载。其他详细审查程序及方法遵循第13条的审查程序及第14条的审查标准。
第16条 (异议申请)
1. 投稿人可对审查内容及论文是否刊载提出异议申请。
2. 拟提出异议申请的投稿人,须填写载明理由的申请书并送交编辑委员会。
3. 对提出异议申请的投稿人的论文,由编辑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异议申请,判断为正当时采取措施。
<附 则>
本规定自《文化领土研究》第7卷第2期刊行(2026.9.30.)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