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Institute for Cultural Territory정관 및 규정

《文化领土研究》学术研究伦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

本规定称为(财)文化领土研究院发行的学术期刊“《文化领土研究》研究伦理规定”。

第2条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规定本研究院的研究伦理以防止研究不端行为,并在发生问题时,建立能够公正、客观地验证是否存在研究不端行为的标准。

第3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不论刊载日期,适用于本研究院发行的学术期刊《文化领土研究》的论文投稿人及刊载者。

第4条 (研究不端行为的定义)

“研究不端行为”是指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伪造及篡改、剽窃、不当的论文作者标示、重复刊载等。

① “伪造”是指研究者及共同研究者或通过AI,虚假地编造不存在的数据或研究结果等的行为。

② “篡改”是指人为地或通过AI操纵研究资料、过程等,或任意变形、删除数据,从而歪曲研究内容或结果的行为。

③ “剽窃”是指未经正当批准或引用而使用他人的著作、研究构想及创意、假说、理论等的行为。未标注出处而使用AI生成内容的,亦判定为剽窃。

④ “不当的论文作者标示”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授予对研究进行或结果作出学术贡献者以论文作者资格,或授予无学术贡献者以论文作者资格的行为。

⑤ “重复刊载”是指不向编辑或读者告知本人已出版论文的存在,将与本人已出版论文完全相同或几乎相同文本的本人论文再次提交至其他学术期刊并出版的行为。

⑥ “重复投稿”是指在审查结束前,将与所投论文相同或相似内容的论文投至其他学会(或机构)的行为。

第5条 (非伦理性研究行为的范围)

以下行为属于非伦理性研究行为。

① 以操纵学术期刊或论文的引用指数为目的,或以提高论文刊载可能性为目的,故意将相关性存疑的文献列入参考文献的行为

② 偏颇地仅将有利于自身数据或理论的文献列入参考文献的行为

③ 意图夸大研究业绩,将应作为一篇论文刊载的研究结果分割为多篇论文刊载的行为

第2章 委员会的构成及运营

第6条 (委员会的构成)

① 研究伦理委员会是为公正、客观地审议是否存在研究不端行为而运营的非常设机构。

② 研究伦理委员会由编辑委员会推荐被提出问题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经本研究院理事长委任,由5人左右的委员构成。

③ 委员长由已构成的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互选确定。

④ 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成为本委员会的成员。

第7条 (审议请求)

① 个人或大学部门、学术团体等可请求判断《文化领土研究》的论文投稿人及刊载者的各项研究行为是否属于研究不端行为及非伦理性研究行为,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② 依照第①项程序请求审议时,委员长应迅速召集委员会。

第8条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由其担任主席。

② 主席应以书面形式向各委员载明会议议案及必要事项,至少在会议召开日1周前通知。

③ 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不予公开。但必要时,可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公开其内容。

第9条 (调查程序及审议结果等)

① 委员会认为对第7条第①项的审议请求事件有必要进行真相调查时,应立即着手调查。

② 委员会在调查程序过程中应保障被举报人的申辩权。

③ 委员会可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提交资料,必要时可令相关人员出席并听取意见。

④ 委员会结束对申请事件的调查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报人通知审议结果,并可对被举报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劝告、纠正要求、调解、制裁等适当措施。

第10条 (保密义务)

委员会负有以下保密义务。

① 委员会的调查过程等一切事项均予保密。

② 参与调查程序者,对于在调查或执行职务中获知的个人身份信息,无论在调查过程中还是调查过程结束后,均不得泄露。

第11条 (举报人及被举报人的权利保护)

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保护举报人及被举报人的权利。

① 委员会应保护举报人不因举报不端行为而遭受身份上的不利、工作条件上的歧视、不当压力或危害等。

② 委员会在调查及审议过程中应注意不使被举报人的名誉或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③ 在最终认定是否存在研究不端行为之前,委员会不得向外部公开被举报人的身份。

④ 存在直接利害冲突等正当理由时,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可按适当程序要求更换委员。

第3章 研究伦理相关制裁措施

第12条 (对研究不端行为的制裁)

委员会对研究不端行为施以以下制裁。

① 经确认存在研究不端行为的论文,不论刊载日期,取消刊载(投稿)并删除。

② 禁止向《文化领土研究》投稿论文

1. 剽窃、伪造及篡改的情况下,5年内禁止投稿论文。

2. 不当的论文作者标示及重复刊载、重复投稿的情况下,3年内禁止投稿论文。

③ 研究不端行为一经认定,在本研究院网站及认定研究不端行为后发行的第一期学术期刊上公示研究不端行为的事实。

④ 在研究不端行为查明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不端行为人的所属机构通报研究不端行为的事实。

第13条 (对虚假举报的制裁)

委员会对故意进行虚假举报的举报人施以以下制裁。

① 5年内禁止向《文化领土研究》投稿论文。

② 虚假举报行为一经查明,立即在本研究院网站上公告,并在此后发行的第一期学术期刊上刊登虚假举报行为的事实。

③ 在虚假举报行为查明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虚假举报行为人的所属机构通报虚假举报行为的事实。

第14条 (对妨碍调查行为的制裁)

委员会对故意妨碍对本人或他人不端行为嫌疑的调查、对举报人加以危害等妨碍调查的行为,施以以下制裁。

① 5年内禁止向《文化领土研究》投稿论文。

② 妨碍调查行为一经查明,立即在本研究院网站上公告,并在此后发行的第一期学术期刊上刊登妨碍调查行为的事实。

③ 在妨碍调查行为查明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妨碍调查行为人的所属机构通报妨碍调查行为的事实。

第4章 细则

第15条 (研究伦理规定的刊登)

在本研究院网站上刊登“《文化领土研究》研究伦理规定”,使任何人随时均可查阅,并在学术大会时实施研究伦理教育,以谋求研究伦理教育的扩散。

第16条 (研究伦理自我检查)

向本学术期刊投稿论文者,在在线投稿时须事先通过“关于研究伦理及著作权的自我检查[核对表]”检查投稿论文是否存在违反研究伦理规定的事项。

第17条 (论文剽窃防止系统的利用)

编辑干事参考审查委员的意见,仅限于投稿及刊载论文中疑似存在研究不端行为的论文,通过客观上得到认可的剽窃检测工具或AI撰写率检测工具等审查是否存在问题,并将其结果连同所用工具一并报告研究伦理委员会。

<附 则>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适用。